宁夏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综合取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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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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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在宁夏施工的建设工程综合取费基础进行调整:执行宁夏2008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综合费用取费基础由定额人工费34元/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自10月9日起执行。

  由于受国内原材料价格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费用上涨影响,各项工程建设成本以及施工企业管理费用增幅较大,已超出施工单位的承受能力。为解决施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严重亏损,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稳定宁夏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宁夏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宁夏施工的建设工程取费基础做出调整。之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此标准发布之后在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此标准调整。

 

 
摘自 《宁夏日报》 2011.10.11 记者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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