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将实行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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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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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

  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可由质量监督机构代理

  《规定》明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落实法定质量责任、承担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终身负责制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定期调查、分析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情况,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申请;第二步,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步,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第四步,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监督验收的形式、程序等是否合乎要求;第五步,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六步,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的明显位置上设置永久性标牌,写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工程质量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错误行为,可责令其改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定期接受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情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每3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全体人员的75%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来源: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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